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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按照“公平公开、区别对待;统一标准、量化打分”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全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进行1次集中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集中检查活动开始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向社会主动公开所抽查企业的名单。在日常检查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每次检查应有2人及以上持证人员实施,并在检查记录表格上签字。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细化,形成《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检查标准表》)。《动态检查标准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修订发布,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80分(含)以上时,定为“合格”等级,视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绿色监管。
对于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开展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可予以优先考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激励政策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视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黄色监管。
对于列入黄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合格”等级的,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定为“不合格”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红色监管。
对于列入红色监管的企业,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见附件3,格式供参考),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处罚建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处罚建议后,依据《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合格”等级的,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经整改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日至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后,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达到“合格”等级的,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施工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送《关于提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函》(见附件4,格式供参考)。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检查,视检查结果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对区外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时,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动态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有关违法事实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报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要对照《动态检查标准表》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查找管理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列入黄色监管。
第十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被列入红色监管并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复核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列为红色监管企业存在的问题向社会主动通报。对于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将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细则。细则出台前,应先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