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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Company News


关于严格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

桂建管[2014]9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增强工程参建五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以及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4〕8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全区所有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6)。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经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需将补签好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并补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补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号、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内容等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二、严格实行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

(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全区所有在建和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后,须设置工程竣工永久质量责任标牌(简称责任标牌),以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二)责任标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责任标牌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安装;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对未竣工工程的设计文件中无责任标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通过设计变更形式进行明确。责任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标牌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责任标牌应设置在醒目的部位,并统筹考虑工程的整体美观。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单元入户口等明显部位,公共建筑应设置在主立面的主要通道等明显部位,标牌应在明显可视范围之内,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1.5m,且不大于3m;市政道路工程的责任标牌应设置在道路起始端,其他民用建筑、构筑物及桥梁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人流较大位置,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四)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尺寸为800×600mm,厚度不小于25mm,材质宜为花岗岩、大理石、不锈钢、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字体应采用凹刻宋体、楷体或隶书,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颜色根据所选材料确定,可采用黑色、红色或金色,但应便于识别。责任标牌式样具体参见附件7。

(五)工程未设置责任标牌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未设置责任标牌或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三、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负责收集整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填写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质量终身责任信息一览表、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变更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三部分,具体参见附件8。

(三)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应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一份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凡不履行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一律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6号文附件.doc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 工程竣工永久质量责任标牌(式样)

8.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