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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Company News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有效遏制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有效整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使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严世明  厅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杨绿峰  副厅长、党组成员

成  员:莫兰新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张林峰  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处长

        甘梅华  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农  艳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  栋  厅科学技术处处长

井  红  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李  勇  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俸尚东  厅行政审批处处长

林  成  厅标准定额处处长

刘晓红  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兰  燕  厅城市规划园林处处长

谢  勇  厅办公室副主任

顾  胜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莫兰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联络员:黎旭标(电话:0771-2260057)。

三、治理范围

全区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 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其他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科学确定合理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间制度;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应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

2. 推行开工前质量安全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和保证施工安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主要通道或入户口等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参建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设置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 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个人信息、执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以切实落实建设阶段责任制和建成后的责任终身追究制。

4. 加强对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内容作为重点,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强化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5. 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主体负责人,特别是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1. 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对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实体结构检测;对发现存在质量结构隐患和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2. 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我厅将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记录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照专项检查记录表,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和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3. 开展针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全面检查。2014年9月至10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处理和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每3个月组织一次全面巡查,检查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和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巡查中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巡查要按照我厅统一制定的巡查台账格式,建立详细的巡查台账。

4. 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除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处理。

对2014年9月4日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2014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2014年9月4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

5.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我厅将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开辟我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政策制度及检查、处罚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我厅做法,对查处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应及时公开;影响大的,应通过媒体进行曝光。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合力。同时,我厅还将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纳入“黑名单”。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 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改变传统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深入一线随机突击检查,实现检查方式从有准备检查到无准备抽查的转变。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层级监督检查中,“扫马路”方式抽检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抽检项目总数的1/4。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大力推广应用全区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建筑材料评价,到2015年底,全区所有检测机构均应纳入全区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否则予以停业。

2.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加大执法工作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过程追溯机制,推动和提升执法水平;探索成立自治区、设区市一级的建设工程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机制;通过短期挂职、交流学习的形式来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我厅每年将组织1-2次全区基层建筑市场监管人员培训。

3. 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工程实体样板制度,重点加强对工程质量保证能力较差的企业所承建工程的监督力度,强化对质量通病特别是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我厅将组织专家进一步完善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每年组织一次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每年年初开展一次住宅工程用户满意度调查,到2016年,全区住宅工程用户平均满意度要提升到80%以上。

4. 突出县域工程等质量薄弱环节监管。我厅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区县域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该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县域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等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民生工程的监管力度,检查中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加大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督查力度。

5. 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进一步推动监理行业改革发展,扶持监理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监理企业。严厉查处工程项目监理部以包代管现象,加大对违法违规监理企业的清出力度,净化监理市场。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作用,赋予监理单位足够的权限,鼓励和支持监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提高监理质量。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监理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 加强政策引导。开展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拓展市场空间等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激励政策,出台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文件,选择南宁、柳州作为试点示范城市,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2015年要建设1到2个住宅产业化基地,启动1到2个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从2015年开始,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全部新开工面积的比例应逐年提高2个百分点。

2. 实施技术推动。加快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指南和图集等,推动产品的标准化,以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构件生产等各环节的需求。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建筑体系,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技术集成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管理技术。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3. 强化监管保障。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从源头上对产业化部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延伸管理,不断强化产业化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在实践经验基础上,探索制定产业化部品检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1. 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完善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全区推广使用自治区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勘察、设计、专业发包、检测、园林绿化等专业领域的招标文件范本,逐步提高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的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和整合共享,确保市场与现场的“两场”联动得到进一步落实。探索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建筑市场与质量安全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紧密结合,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入库进度;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开标刷卡、中标锁卡、有序解卡”规定。

2. 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系统的对接。2014年底前,完善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及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联动实现动态记录;2015年底前,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要求,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 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各地在监督检查中,要把作业人员培训上岗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2. 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现有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可视化技术交底制度,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到2015年,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应用可视化技术交底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 加大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推广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厅《关于积极推进广西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4〕70号)要求,到2014年底,每个设区市要在至少10个工程开展试点;2015年7月1日起,全区新开工的项目要全部纳入实行实名制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凡没有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不得参加全区各类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奖项的评比活动。

五、工作计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4年9月—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检查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应在10月13日前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从2014年11月开始,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每3个月对本辖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并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的全国督查准备工作。我厅将每半年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履职情况和各地工程项目排查处理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抽查,并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总结报告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六、保障措施

(一)工作制度

1. 专题会议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切实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2. 典型示范制度。我厅选择南宁市、桂林市作为我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城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在本辖区内选定1-2个县(市、区)作为本地区的先行典型,以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积累经验。各设区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典型名单应于10月13日前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3. 重点检查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将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有群众投诉举报的项目、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列入质量治理“严管工程”名单,进行重点跟踪检查,督促企业、项目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严管工程”应每个月巡查一次并按要求建立详细巡查台账,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和有群众投诉举报的项目要一查到底。

4. 通报约谈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个月要将上月度治理行动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填写附件1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和附件2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将每月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扬,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且整改不落实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5. 投诉举报制度。为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我厅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派专人负责处理,并上报我厅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月13日前将本辖区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汇总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我厅投诉举报电话:0771-2260119,0771-2260060。

举报电子邮箱:gxzjtjb@126.com。

(二)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参照我厅做法,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为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 落实责任,确保行动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现场质量和市场违法行为的检查,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真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进行处罚,切实落实责任,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3. 突出重点,做好统筹协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点,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开展重点检查。并做好统筹协调,将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与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创建工作、“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治理行动目标。

4. 加大舆论宣传,积极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舆论工具,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积极示范引导。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